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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英姆普特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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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6号(公布2017年出口**管理货物目录)

发布时间:2017-03-16 08:42:48       返回列表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6号(公布2017年出口**管理货物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7年出口**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2016年出口**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货物有44种,分别属于出口配额或出口**管理。 
        (一)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出口)、活猪(对港澳出口)、活鸡(对港澳出口)、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磷矿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白银。 
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货物的,需按规定申请取得配额(全球配额或国别、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 
        (二)属于出口**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镁砂、滑石块(粉)、氟石(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其中,对向港、澳、台地区出口的天然砂实行出口**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管理。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申领出口**,并符合申领**的条件;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企业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其他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免予申领出口**。 
        (三)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出口配额的货物和属于出口**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的,由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以外的列入目录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 
        (四)铈及铈合金(颗粒<500μm)、钨及钨合金(颗粒<500μm)、锆、铍的出口免于申领出口**,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五)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目录内货物不纳入出口配额和出口**管理。 
        二、对玉米、大米、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等货物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 
        继续暂停对润滑油(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和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一般贸易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出口**管理。企业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海关凭出口**验放。其他贸易方式下出口管理仍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三、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目录内货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管理的货物,凭配额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其中,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配额的货物,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管理的货物,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其中,申领白银出口**需加验商务部批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和润滑油基础油)需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申领出口**。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免于申领出口**。 
        四、为实施出口**联网核销,对不属于“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出口**签发时应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在出口**有效期内,“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多不超过12次。12次报关后,出口**即使尚存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属于“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为: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3.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4.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管理实行“一批一证”制,出口**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五、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目录内部分货物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 
  (一)甘草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庄河)、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稀土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四)锑及锑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 
  (五)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天然砂的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 
    附件:2017年出口**管理货物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6号(公布2017年出口**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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